我市森林公安机构组建于1982年5月,2008年4月经市编委批准(潜机编[2008]6号),将潜江市森林公安分局更名为“潜江市森林公安局”,挂“潜江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牌子,接受市林业局和市公安局双重领导。
二十多年来,我市森林公安机关在查处和打击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近三年来,共查处各类林业案件200多起,其中林业刑事案件20多起,为维护全市生态安全和保护具有水乡园林特色的生态环境发挥了中坚力量作用,做出了积极贡献。
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森林公安和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 指导、管理全市森林公安工作,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的重大案件;
3. 查处有关林业行政案件;
4. 负责指导林业系统直属单位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工作;
5. 指导全市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区内发生的刑法规定的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种类:
1. 盗伐林木案件;
2. 滥伐林木案件;
3.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
4.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件;
5. 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
6. 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
7. 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的案件;
8. 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
9.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
10. 非法狩猎案件;
11. 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国家机关批准的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
12.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驯养繁殖许可证、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公文、证件的案件;
13. 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
14.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件中,涉及被盗伐滥伐的木材、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