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规范农村集体森林资源流转行为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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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湖北林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 11:1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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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森林资源流转行为,加强农村集体林木、林地资产管理,根据《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农村集体森林资源流转的相关具体要求公告如下:
一、凡申请采伐农村集体所有的林木,须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报乡镇经管站审核同意后再按规定履行林木采伐报批手续。
二、村民委员会集体经营管理的林木(含幼林)所有权和林地(含采伐迹地、宜林地)使用权的流转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由乡镇经管站审核盖章,方可办理林权证。
三、村民小组集体经营管理的林木(含幼林)的所有权和林地(含采伐迹地、宜林地)使用权的流转须经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农户同意,并由乡镇经管站审核盖章,方可办理林权证。
四、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评估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流转方式尊重群众意愿,可采取拍卖、招标或其它方式进行。
五、本通告自2008年1月1日执行。通告内容由市林业局和市经管局负责解释。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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